温某诉泉江村村民委员会等不当得利案 土地互换口头协议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

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萍民一终字第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发良

黄薇

昌伟

代理律师:

钟鉴幸

法官解说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的构成前提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据此本案的焦点首先是该口头土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如若有效则不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如若无效则冯某没有取得土地征收款的法律支撑,可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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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77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萍民一终字第33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上诉人):温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钟鉴幸,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被上诉人):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泉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坑镇泉江村。
法定代表人刘纯明,村主任。
被告人(被上诉人):冯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志萍,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萍乡市安源区法院
审判员:刘玉梁
二审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发良;审判员:黄薇、昌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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