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案 政府信息公开;拒绝公开;撤销判决;重新答复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303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建华

马传贞

付建东

梁晶晶

法官解说
1、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公开的职权范围。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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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3033号。
(二)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三)诉讼双方
原告艾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传贞,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钟,区长。
委托代理人付建东,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军;代理审判员:薛政黄薇
(六)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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