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此案是因装修材料存在缺陷引发的家庭装修合同纠纷。原告陈某起诉被告天成装饰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天成装饰公司的行为违约而支持了原告方的主要诉讼请求。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下面仅就两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家庭装饰工程合同的性质;二是天成装饰公司的行为是否违约。 1.家庭装饰工程合同的性质。 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并不是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加以规定的,此类合同从性质上讲,应当归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是单独作为一种有名合同规定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的标的从形式上看也是一种建设工程,那么,是不是可以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归类于建设工程合同呢?笔者认为不能。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的承揽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客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特殊的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因此,只有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才可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客体,而客体是小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不应当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只能作为一种普通的承揽合同。此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天成装饰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就是普通类型的承揽合同。 2.天成装饰公司对不合格的装修工程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应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定作物,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有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揽人的这一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承揽人因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承担的责任,从性质上讲,承揽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仍然属于违约责任。如果按照合同的履行状况将违约行为分为不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那么,瑕疵担保责任是对瑕疵履行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即质量上存在瑕疵。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定作人(委托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在质量上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标准或约定的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此案中,虽然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装修所用板材的质量标准,但根据合同目的,装修后的房间至少应当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居住条件。而天成装饰公司所用的木板释放出的甲醛含量严重超标,影响人体健康,这样的装修质量显然不符合装修合同应当达到的目的。故天成装饰公司承揽的装修工作从质量上讲存在瑕疵。陈某作为家庭装饰工程合同的定作人,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对所购材料的验收只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即进行外观质量的把关,而天成装饰公司作为承揽家装工程的单位,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应当对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应保证装修后的房间具备包含空气质量符合一定标准在内的正常生活居住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是对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通常情况下,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形式。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重作;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而减少报酬;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此案中,天成装饰公司交付的装修工程因释放的甲醛严重超标,对人体造成了损害,因此,该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瑕疵,定作人陈某不仅可以要求天成装饰公司重新装修使工程合格,而且还有权要求天成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此案判决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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