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钦刑一初字第371、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09-09-30
裁判要点:
一是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
本案一审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行为人劳某犯爆炸罪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等16人(被害人)将劳某和洪某等6人(娱乐场股东)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洪某等6人又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对劳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分别作出(2008)钦刑一初字第37—1、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劳某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亦作出相应的判赔。原审被告人劳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等6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为(2010)桂刑三终字第58、59号。因为是死刑二审案件,本案应当开庭审理,但开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面临的问题是:一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数众多(22人),加上各自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的人数估计达30人左右;此外,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外地人,还有些出外打工,流动性大,难于联系,通知到庭参加诉讼非常困难。二是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身份交叉,洪某等6人既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究竟坐在哪个席位合适?法庭位置不好摆,而且处理不好还会淡化对刑事部分的审理效果。
合议庭经过反复研究报领导同意后,决定对民事部分进行书面审理,对刑事部分进行开庭审理。理由为:一是民事部分没有新的事实变化和新的证据提交,一审已经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双方也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开庭审理只是再次重复,没有新意;二是书面审理民事部分,快速审结,减少诉累,安抚民心,平缓社会矛盾,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可以突出刑事部分审理的社会效果;三是民事部分书面审理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最终二审通过书面快速审结民事部分,达到了预想的社会效果。
二是关于刑事部分的审理。
本案刑事部分审理,劳某翻供作无罪辩解,称自己没有拿爆炸物到现场,其辩护人也认为劳某爆炸案缺乏唯一性,属于证据不足。这也是案件的难点。
本案在关键环节上缺乏足以锁定行为人劳某作案的强有力的客观证据,劳某自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劳某承认制造了爆炸装置,但翻供不承认拿爆炸装置进入爆炸现场。劳某经过化装外貌拿爆炸装置进入爆炸现场,搭载永荣到作案现场的出租车司机不能辨认出当晚搭载的就是本案的劳某;在爆炸现场“新夜色VIP娱乐城”一楼大厅,近距离接触过犯罪嫌疑人的是服务员邱某,但邱某仍然不能辨认作案的就是劳某;“新夜色VIP娱乐城”当晚的监控录像拍摄到了作案的嫌疑人进出图像,然而看不清容貌,比对侦查实验又缺乏条件;公安机关在让劳某指认本人进出图像时,使用的是单一图像指认,证据有瑕疵。
综合全案的证据,特别是根据本案证据的供证关系看,本案可以认定是行为人劳某实施了钦州“3·13爆炸案”。具体分析为:
1.本案的破案是自然的。
2008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发生爆炸案,3月17日摩的司机梁某、凌某到公安机关反映到3月1 3日凌晨2时许,有一可疑男子停好小车换搭梁某的摩托车去案发地“新夜色VIP娱乐城”转了一圈,听到爆炸声后叫梁某搭往新华路经河堤路到江滨电影院附近下车的线索,通过天网视频确定梁某驾驶摩托车的行走路线和时间段,倒查确认小轿车停放前的行走线路,经过反复辨认,发现该车是一辆米黄色的小轿车,车牌号码是“粤A*75E**”,然后通过调查,在天网入城治安卡口系统查询发现一辆车牌为粤A****0的凯美瑞轿车。案发前后多次出入钦州城区的记录,并且车辆的品牌、颜色、车牌号与嫌疑车相符。查询全国机动车信息系统,该车主是李某4,然后从车主李某4的丈夫梁某3处了解到,该车在案发当天借给劳某使用,从而将劳某列为作案犯罪嫌疑对象开展侦查。2008年3月20日晚对劳某进行拘传。3月21日凌晨1时许,劳某交代了犯罪事实。
2.行为人劳某供述的内容自然、合理,且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据劳某供述,起初因不得参与经营“金樽茶坊”,产生炸坏“金樽茶坊”霓虹灯招牌的想法。后由于经营的“音乐频道娱乐城”受“新夜色VIP娱乐城”影响,生意清淡,债台高筑,再加上夫妻感情危机,逐又产生对“新夜色VIP娱乐城”制造爆炸,增加“音乐频道娱乐城”客源,更快赚钱还债,并得以挽回其夫妻感情的想法。
2008年2月10日,劳某在南宁石埠奶场附近商店买了三扎水炮玩,后用小刀割开未烧的炮并将里面的火药倒在一塑料袋内约有半斤重,带回家挂在杂物房中。2008年3月5日,在南宁“美点蛋糕店”买了一个蛋糕准备给其妻张某过生日用,后没能联系到妻子,把蛋糕丢掉,留下蛋糕盒。约3月8日,开始制作爆炸物,到南宁民族商场对面通银电器城购买了用于电风扇定时的延时器一个、12伏继电器一个以及双联遥控开关一套等带回家,在三楼电脑桌上进行连接。之后,在住宅周围捡到一个玻璃瓶,并把原先收集的水泡火药倒入瓶中,把焊接好的电热丝和导线放入玻璃瓶,用一个金属盖把瓶子盖住,用剪刀刺开两个洞,将两条导线引出,用蜡烛封住瓶盖周围和引出导线的两洞防潮。为达到最大限度破坏,其又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一专卖螺丝的店铺购买了约50颗12厘米的螺帽,装入爆炸装置中。约3月10日,其开车并带上爆炸装置、火药瓶、螺帽、白水泥、白胶水(白水泥、白乳胶是其家修补窗边时其叫黄某7帮买未使用完剩下的)以及在路上捡到的一个五粮液空包装盒,到靠近市水利局的河堤路边制造爆炸物。制作完后,把用于垫地的塑料袋和未用完的材料丢入江中,把制作物带回放杂物房。
2008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劳某穿上运动服、运动鞋、戴上假发,提着用蛋糕盒包装并启动了定时器的自制爆炸装置,搭上一辆黄色出租车去到“新夜色VIP娱乐城”。劳某叫司机在外面等候,于当天凌晨1时48分提着用蛋糕盒包装并启动了定时器的爆炸装置步行进入“新夜色VIP娱乐城”的一楼娱乐大厅,后把爆炸装置放在C25与B31两桌拼接的台面上。随后劳某叫服务员点了半打生力啤酒和一个果盘,付了人民币200元(100元一张)给服务员,当服务员离开去报单和找补零钱时,劳向大门方向走出,边走边取出遥控发射器启动了开键,随即搭上原来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劳某逃离现场后,又自驾借来的车牌为粤A****0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前往“新夜色VIP娱乐城”观察是否爆炸,但见“新夜色VIP娱乐城”仍照常营业,随即将车开到白海豚国际酒店停车场放好后,又乘一辆搭客两轮摩托车再次前往“新夜色VIP娱乐城”观察。凌晨2时20分左右当劳某到“新夜色VIP娱乐城”侧门巷时,听到爆炸声响,劳某便叫摩托车司机搭其逃离现场,到江滨电影院附近找见其朋友黄某7,并叫黄某7给钱付摩托车费。劳某当天回到家后,把作案穿的衣服、假发烧毁。
以上供述详细、完整再现了其作案的过程,各个环节均得到相关证据的证实。主要体现:
(1)爆炸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等证实,炸点位于被炸坏的B31桌面,现场依法提取泡沫、灰白泥块、螺母、碎石、电线、碎纸、紫色包装带、电路板碎片、金属碎片、电子元件、电池碎片、纤维、塑料碎片、圆形金属棒等物。在劳某家中提取的碎石、电烙铁、导线等物,碎石的主要成分与爆炸现场碎石的主要成分相同;根据劳某的供述和指认,分别在其购买爆炸物原材料的商店提取到与爆炸现场提取的同规格类型的“水炮”火药、蛋糕盒、定时器、遥控器、继电器、遥控双联开关、螺母、白水泥等。均有相应的证人证实:证人覃某证实劳某购买“水炮”事实;证人黄某7证实其买给劳某白水泥和木工胶水。
特别是根据劳某供述,①根据劳某供述玩“水炮”地点,提取了“水炮”爆炸后的残留物,鉴定与爆炸现场残留的成分相同。②根据劳某供述“制造的定时器的中心轴太长,为安全起见,用裁纸刀围着中心轴割一圈,然后用尖嘴虎口钳压转把中心轴大部分拆断丢掉”,在现场炸点北侧地面提取的圆形金属棒1根(经劳某辨认,系其制造定时器加工材料),经工具痕迹检验鉴定:送检金属棒的断头是被表面锐利的物体多次锯割,并在其他外力共同作用下形成的,送检金属断头上的多次规则痕迹不是爆炸形成的。③根据劳某供述爆炸装置的2节电池是其从名都娱乐城拿回来的“麦克风使用的9V电池”,这种电池比较特殊;公安机关在劳某家中提取了“超霸”CP9V电池,比对爆炸现场提取的电池残留纸,经过鉴定,就是“超霸”GP9V电池;经劳某辨认,系其制造爆炸装置的电池。这些先供后证的隐秘性证据,证明力强,同时也证明了劳某供述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相互吻合,证实了劳某购买材料制造爆炸物的事实。
(2)现场死者身体均有不同大小孔洞创,且有体内提取螺母等异物,经过送检,现场提取的螺母孔内白色物质与死者体内提取的白色块状物质主要成分基本相同,这些证实爆炸物主要成分是致死的主要元素。
(3)归案后,劳某提供的爆炸原理图和列举材料清单,劳某重新复制爆炸装置和侦查实验,相互印证劳某有制造出遥控、定时功能的爆炸装置的能力。
(4)案发当晚出租车(黄色吉利牌小车)司机曹家生证实,爆炸前一小时在市汽车总站钦州湾大道人行道搭乘一名手提圆形蛋糕、身穿类似风衣或运动服、讲普通话、中等身材男子到“新夜色VIP娱乐城”门口停车后,那男子给了20元,叫其在门口等一下,然后那男子提着蛋糕进入“新夜色VIP娱乐城”;五六分钟后那男子空手从“新夜色VIP娱乐城”出来后再叫其送其到木井路下车。这与劳某供述衣着、搭车的时间、地点、车颜色、叫等候的细节是相吻合的。摩托车司机凌某、梁某证实,一男子在白海豚酒店休闲阁过道口停好自己的小车,接着搭梁某的摩托车说去“新夜色VIP娱乐城”;那男子30~37岁,身高165~170厘米,前额比较宽,圆脸、较大,讲钦州本地白话口音。梁某还证实,其搭一名男子到新“夜色VIP娱乐城”,在那男子的示意下,其继续搭那男子往幸福酒店右转往金中花园到育才路口,再转回巷子,到巷子走了几十米时听到“嘭”的一声,继续向前开,见到有人从“新夜色VIP娱乐城”出来,想停车下来,可那男子示意向左边走到育才路再沿育才路向新华路方向行驶,到江滨电影院河堤下车;见有一人等他,那男子与那人谈话约一分钟,那男子给其一张10元的,其找了3元给那男子。黄某7证 实,3月13日凌晨约2时劳某打电话给其,叫借钱给摩托车费。其走到江滨电影院门口见到劳某和一个摩的司机在河堤上,其给劳某20元(10元一张)交摩托车费。后与劳去大排档吃黄鳝粥。粥还没煮好,劳某接电话后对其说“新夜色VIP娱乐城”爆炸了。于是二人粥都不吃,分别走了。余某(生辉大排档服务员)证实,2008年3月13日凌晨2时接近3时许有两个男子到她的店点了两碗黄鳝粥,后没吃便走了。其中一个男子个矮,头发短,30岁的样子。通过辨认,余某从照片中辨认出劳某,是当晚点粥男子其中之一。这与劳某供述是相吻合的。同时梁某3、李某4 (梁某3的妻子,粤A****0丰田凯美瑞车主)证实,3月12日晚上约10点钟,劳借粤A****0办事,直到13日早晨7时30分才还车;天网监控录像证实了粤A****0丰田凯美瑞车和当晚时间段嫌疑摩托车的行走路线,与劳某供述的行走路线是一致的;这些印证了劳某去爆炸现场、开车去观察、后离开现场的事实经过。
(5)邱某(“新夜色VIP娱乐城”的服务员)证实,爆炸发生前一小时,有一男子提一蛋糕拍其肩膀问是否有位置,其安排位置,后那男子点单,要了半打啤酒和一个果盘,交了200元钱后离开,他找零钱80元时已不见人;那男子约36岁、高1.6米、比较壮、面部皮肤粗糙、头发不长不短,穿一件冬天外套,讲钦州白话口音,讲话时总是掩着嘴和下巴。酒水单也印证了C25台点单消费情况;“新夜色VIP娱乐城”的其他工作人员也证实,C25台有蛋糕、啤酒、果盘,但无客人坐,至2时20分左右发生爆炸。“新夜色VIP娱乐城”一楼的出入口监控录像也拍摄了化装的劳某进入爆炸现场的相关状况。这与劳某供述进入现场放爆炸物过程是相吻合的,特别是拍服务生要位、给钱不找零就离开、移动爆炸物的细节都是一致的。
3.行为人劳某翻供理由、辩护人辩护意见不成立。
劳某翻供,称其是因嫖娼被敲诈,为防身而制作爆炸装置,后被敲诈方将爆炸装置拿去实施爆炸,其隐瞒真相是怕有损形象和影响夫妻感情。经查,劳某未能提供敲诈人身份情况和联系方法,无法查证;其本人当时债台高筑,被敲诈的钱财,查无出处;提出3月6日晚将爆炸装置做好被对方拿去,证据证实当时爆炸装置尚未做好;怕嫖娼之事传出去,影响夫妻感情,有损其形象,因而承认爆炸犯罪之说更是不合常理。因此,劳某翻供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翻供理由不成立。
行为人劳某提出刑讯逼供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主要的言词证据不能排除非法取得的问题。经查,劳某在被刑事拘留后不到3小时内作了有罪供述;其后侦查机关的讯问均在合法的时间和地点,讯问笔录上签名真实;归案后,劳某亦作了“我的自述”材料,详细描述了作案的事实经过。因此,劳某上诉提出刑讯逼供,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本案主要的言词证据,经查,现有的案件材料证实,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辩护人提出非法取证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分析,虽然上诉人劳某翻供不承认实施爆炸犯罪事实,但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劳某实施爆炸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劳某实施爆炸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认罪后又翻供,无悔罪表现,应以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