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房屋转租的法律效力。 房屋转租的法律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应坚持两个原则:1、承租人转租房屋要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要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要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要经过出租人同意。这是基本原则。承租人在签订转租合同之前必须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的解除权针对的是第一个合同还是第二个合同?由于出租人和次承租人没有建立合同关系,因此他只能解除和承租人的合同。如本案的第三人收回其门面即是行使了解除权,并且是针对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行使解除权,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建立合同关系,并且本案也是以上述原则为依据作出判决。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针对此原则,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认为,出租人要行使解除权必须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如果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后一年,才表示不许转租,那么这个时候很可能转租的期限已到,那么出租人再行使解除权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出租人必须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他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要求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法官的采纳。法官们的态度也非常明朗,出租人有权利通过诉讼解除原合同,来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前提同样是他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行为后6个月内向承租人提出异议。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权利请求转租合同无效呢?表面上看起来是不行的,因为出租人没有和次承租人建立合同关系,他无权直接把次承租人列为被告进行诉讼。但是次承租人可以被列为第三人,当次承租人参加到诉讼的时候,出租人就可以请求认定转租合同无效了。虽然本案并未涉及此原则的运用,但由于此原则也有为重要,所以,趁此予以陈述。 从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并结合本案,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权处分行为(包括出租)在得不到权利人追认的情况下是无效的。一个无权处分行为在被权利人追认前效力待定,当权利人追认了或者行为人作出处分行为后取得了处分权利,那么他的行为就是有效的。但是当权利人表示不予追认时,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怎样呢?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就给出了答案,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转租合同,那么出租人有权起诉承租人并申请把次承租人追加为第三人来宣告转租合同的无效。本案即是类似的案例,涉案房产被被告私自转租后,原承租人作为第三人,表示不同意转租,且第三人原已行使解除权收回门面,结果该份转租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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