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实业银行诉中仪国际招标公司等信用证垫款案 垫款转移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再终字第9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宏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认定事实的问题
本案原一、二审均确认的事实为信用证项下垫款的还款义务未发生转移。那么,在此笔债务未发生转移,智博公司对中信银行没有还款义务又无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智博公司还款行为的性质便成为本案的争议...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经初字第136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终字第474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再终字第956号。
2.案由:信用证垫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信实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窦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文莉、宋国锋,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张庆华、宋学锋,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法定代理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乔冬生、石磊,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再审):王益民、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力琦;代理审判员:胡君张濡。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士卿;代理审判员:容红周其蒙。
再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国忠;代理审判员:范宏马成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