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等借款合同案 国家机关投资不到位的责任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玉成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论的实质是,当国家机关所开办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时,国家机关对所开办的企业的债务应当在其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与企业一样,对所开办的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开办企业与企业开办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二初字第02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天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32号联通大厦14楼F、G座。
法定代表人: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鑫、岳翼,江苏无锡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卉青过静江苏无锡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如宝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东湖塘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过静江苏无锡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卉青江苏无锡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馨叶;代理审判员:黄朝华王新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玉成;代理审判员:刘振马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