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杨某财产确权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煤炭二处

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煤炭二处

湖南省娄底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化分公司

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新化县盐业公司

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湘衡盐矿

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该公司新化分公司

文书字号: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娄中民终字第4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毅 单位:
法院断案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则以证据为依托。实务中,不少案件缺乏直接证据,而只得以间接证据分析、判断、确认,进而作出判决。本案即此类之典型。如何审查判断证据,是断案关键。“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原则。证据充分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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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535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娄中民终字第436号。
2.案由:财产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54年4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煤炭二处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苏仪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朱某,湖南省煤炭二处退休职工,系王某之母。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45年8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娄底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化分公司职工,住新化县,系第三人杨某1之子。
诉讼代理人(一审):凌厉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杨某1,男,1924年9月12日生,汉族,新化县盐业公司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姜志长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某2,湖南省湘衡盐矿职工,系杨某1之子。
第三人:湖南省娄底汽车运输总公司(简称湘运娄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范林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曾某,该公司新化分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富新;审判员:刘振曾又专。
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祥初;审判员:姚石山颜征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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