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农业银行冷水江市支行毛易信用社存款案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冷水江市碱厂

新化县物资局

冷水江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娄民再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陶极敦 单位: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公正执法。本案原审法院的审判人员没有做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就轻率地认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从而把案件处理在主观想象的事实基础上,导致事实的认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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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1993)冷民初字第91号。
再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娄民再字第19号。
2.案由:存款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娄底分院。
原告(被申请再审人):张某,男,69岁,汉族,冷水江市人,退休干部,住冷水江市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一审、再审):龚某,男,54岁,冷水江市碱厂退休工人,系张某之内弟。
诉讼代理人(一审、再审):龚某1,男,40岁,新化县物资局工人,系张某之内弟。
被告(申请再审人):中国农业银行冷水江市支行毛易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再审):姜忠庭冷水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建群;人民陪审员:徐同义唐斌。
再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树华;审判员:孙哮河;代理审判员:金庆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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