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非法拘禁案 发回重审、抗诉
案由:
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村

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陈家山村

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

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陈家山村

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陈家山村

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村

文书字号: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娄中刑终字第1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陶极敦 单位:
本案中陈某纠集多人对刘某等人用非法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采用威胁、逼迫、殴打等手段,致一人轻伤,限制人身自由最长的达10小时。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情节严重。一审法院以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显然适用法律不...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1996)新刑初字第101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娄中刑终字第71号。
再审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1997)新刑初字第58号。
再审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娄中刑终字第116号。
2.案由:陈某非法拘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映辉、张志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刘某,女,46岁,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农民。
被告人:陈某,男,39岁,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农民。1995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曹复新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苏仪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1,男,38岁,汉族,湖南省新化县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男,40岁,汉族,湖南省新化县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某,男,31岁,汉族,湖南省新化县农民。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桂萍;人民陪审员:周碧华张海宣。
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长江;审判员:张坚平蒋旭。
再审一审法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正桥;审判员:游实英;代理审判员:刘道安。
再审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旭;审判员:魏正宇;代理审判员:邓永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再审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2日。
再审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9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