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地区邮电局诉曾某移动电话号码拍卖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娄底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湖南省娄底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娄中经终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阳彪 单位:
本案案情较简单,一、二审判决的分歧之处在于移动电话号码拍卖协约的效力问题。邮电局举行特殊吉祥电话号码拍卖会,曾某自愿参与拍卖竞价,竞价成功后,即签订了拍卖成交协约,该协约经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从签约全过程来看,双方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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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法院(1995)娄法经初字第85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娄中经终字第109号。
2.案由:移动电话号码拍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省娄底地区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1,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该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曾某,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潘汉平湖南省娄底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刘协平。
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寿堂;审判员:高益中;代理审判员:魏正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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