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华锑矿不服冷水江市矿山乡人民政府停产整顿决定并请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行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毅 单位:
1.物华锑矿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之关系。被告认为,物华锑矿为被告兴办,所有权属被告,被告有权决定自己的企业停产。作为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这样的观点,证明这种认识带有很大的社会代表性。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娄中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行终字第33号。
2.案由:不服停产整顿决定,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省冷水江市物华锑矿。
一审法定代表人:段某,矿长。
二审法定代表人:段某1,矿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康纪田湖南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冷水江市矿山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凌某,乡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彭某,副乡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叶冠西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席至光;审判员姜毅曹青松。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世全;审判员:唐柏华;代理审判员:邹德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