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不服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处警经过》行政确认案 公安机关文书的可诉性问题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长汀县公安局法制科

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08)汀行初字第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2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廖金水 单位: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1.《出警情况》和《处警经过》是否具有可诉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出警情况》最后结论为“因在开展清理现场、维修等工作,当事人几方还没有对责任进行协商”,此结论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原告认为《出警情况》作了“民警向梁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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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08)汀行初字第6-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证明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66年生,汉族,干部,住长汀县。
原告:梁某,女,1968年生,汉族,住长汀县,系原告李某之妻。
被告: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柳区2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长汀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丘某,男,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吴某,女,1966年生,个体经商,住长汀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金水;审判员:黄石荣吴天水
6.审结时间:200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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