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长汀县公安局行政证明案 可诉性问题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

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从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看,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出具《事情经过》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可诉?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出具《事情经过》的行为,是根据第三人徐某某的申请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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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证明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赖荣昌,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长汀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修某某,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天水;审判员:张福成;人民陪审员:廖应发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6日(因当事人申请协调,扣除了协调期间的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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