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诉上海雀巢饮用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变更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倩 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间业务整合导致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到新用人单位就业而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虽然是雀巢饮用水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处理所有该类型案件时,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抗辩,审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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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7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华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磊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雀巢饮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刘某,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上海雀巢饮用水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程小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剑平;代理审判员:李霞胡静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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