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亚实业工贸公司诉内蒙古巴盟边贸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购销石油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

内蒙古巴盟边贸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青海石油管理局

青海石油管理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养殖场多种经营公司

青海石油管理局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宁经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连环购销合同纠纷案,将此类案件合并审理,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诉讼环节,在审判实践中是可取的。
一、二审法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基本一致,但在违约金计算上二者不同,一审以总货款的5%计算违约金,二审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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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银经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宁经终字第16号。
2.案由:购销石油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宁夏西亚实业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向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某,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干部。
被告:内蒙古巴盟边贸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内蒙古巴盟边贸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干部。
第三人:青海石油管理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养殖场多种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青海石油管理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1,青海石油管理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养殖场多种经营公司干部。
第三人:青海石油管理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青海石油管理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青海石油管理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养殖场多种经营公司。
被上诉人:内蒙古巴盟边贸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被上诉人:宁夏西亚实业工贸公司。
原审第三人:青海石油管理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忠文;代理审判员:杨岩刚裴良玉。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玉琦;代理审判员:康国华赵金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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