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无纺布厂诉贵阳市绅达工矿贸易公司货款担保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筑法经终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静 单位:
本案是一起货款担保合同纠纷,要辨别清楚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三点:①代销合同是威清公司还是龙某个人与无纺布厂的行为;②绅达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否有效;③龙、黄诈骗案是否应与本案并案处理还是移送公安机关。上述三个问题,对正确定性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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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1993)云经初字第71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筑法经终字第61号。
2.案由:货款担保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贵阳无纺布厂(下称无纺布厂)。
法定代表人:韩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任泳慧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干部。
被告:贵阳绅达工矿贸易公司(下称绅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振国贵州省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春梅贵州省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卫国。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新平;代理审判员:马亚东李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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