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枝城市邮电局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宜中民终字第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云 单位:
目前,邮电系统被盗打电话的现象较多,盗打者主要有两种作案手段:一是在电信局与用户之间的电话在线上直接接通盗打;另一种是接在配线箱内的“线对”上盗打。而绝大多数居民电话不具备防盗打功能,也没有义务和能力去管理户外电话线,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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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枝民初字第27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宜中民终字第77号。
2.案由: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北省枝城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谢某,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高登才湖北省枝城市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冉克勤。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怀友;代理审判员:王赞雄魏志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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