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枝城市夏家湾煤矿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枝城市第五法律服务所

矿办公室

枝城市长青律师事务所

枝城市轮船总公司造船厂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民终字第5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家新 单位:
本案是一起汽车多次转手的买卖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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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法院(1997)枝民初字第146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民终字第509号。
2.案由: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个体汽车驾驶员,住枝城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杜永生,枝城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湖北省枝城市夏家湾煤矿(简称夏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胡某,矿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矿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一评枝城市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孟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枝城市轮船总公司造船厂工人,住枝城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克勤;审判员:邹德秀刘忠新。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怀友;代理审判员:王赞雄魏志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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