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过失杀人案 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1994)兴刑初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邦洪 单位: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过失杀人的犯罪是比较少见的。
从表面上看,像是一种意外情况,为什么要追究屈某的刑事责任?因为在客观行为上,屈某承诺了送彭某过河上学的义务,而且将彭放在河中大石头上的行为又加重了屈应将彭安全送过河的责任,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1994)兴刑初字第67号。
2.案由:屈某过失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权。
被告人:屈某,男,39岁,汉族,湖北省兴山县人,农民。1994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蒋红湖北省兴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邦洪;审判员:蒋新高春兰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