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等诉袁某确权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兴山县平水乡干溪坪村二组

兴山县平水乡干溪坪村党支部

兴山县平水乡干溪坪村一组

兴山县平水乡马家河村二组

兴山县平水乡马家河村

文书字号: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1994)兴法民判字第1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姚光兰 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民的市场意识和商品观念增强。在山区,农民对经济林木的价值认识越来越深刻,类似本案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对于农村改革和农村的稳定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正是基于这个认识,兴山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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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1994)兴法民判字第135号。
2.案由: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兴山县XX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袁某1,兴山县XX乡XX村党支部书记。
原告:刘某,兴山县XX乡XX村一组农民。
被告:袁某,兴山县XX乡XX村二组农民。
诉讼代理人:胡某,兴山县XX乡XX村会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恩波;审判员:张国文鄢大军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8日(因当事人交通不便,取证困难和案情复杂等原因,经院长批准,延期审理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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