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不服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溯及力;适用法律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少明

王军芳

程菊珉

法官解说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的原则,但一直以来因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甚至错误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占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比例高,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比例也不小的局面改变不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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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31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陆振柱。
委托代理人张翠云。
被告兴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于会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景金龙。
委托代理人吴毓。
第三人陆贵富。
第三人陆占贵。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少明;审判员:王军芳;人民陪审员:程菊珉。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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