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不服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宅基地;拆迁安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监察二队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少明

王军芳

王冰

代理律师:

贾怀志

法官解说
本案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是因为主要证据不足,而证据是行政执法的关键。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证据的质量要求包括如下:
(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所记录或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1、提供由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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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怀志,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兴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监察二队科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少明;审判员:王军芳;代理审判员:王冰。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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