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兴隆县森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告知;次日;法定程序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兴隆县森林公安局法制中队

兴隆县森林公安局獐帽山派出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少明

王军芳

陈馥炯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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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之妻)
被告兴隆县森林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兴隆县森林公安局法制中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兴隆县森林公安局獐帽山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康某某1。
第三人康某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少明;审判员:王军芳、陈馥炯。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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