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不服河北省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案 行政行为;合法条件;法律责任;行政行为无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人民政府司法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行初字第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少明

王军芳

王景武

法官解说
行政行为要想获得实质的效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合法条件。如果行政行为不具备一定的合法条件,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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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行初字第29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确权。
3、诉讼双方
原告冯某。
被告河北省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商某,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冯某1。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少明,审判员:王军芳、王景武。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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