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1995)兴民初字第88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兴山县峡口镇峡口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龚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吕金兰,兴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钟某,该居委会居民。
被告:郑某,兴山县峡口镇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黄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向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邹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黄某1,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刘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李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潘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龚某1,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屈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龚某2,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陈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舒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彭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杨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杨某1,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潘某1,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以上18名被告推选了5名代表人参与诉讼。
诉讼代表人:舒某1,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向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黄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邹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郑某,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旭;审判员:张耀美、郑舟。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因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的需要,1992年10月,峡口镇政府报经县、市政府批准,将竹溪村六组灌垭地段的42.2亩(其中:老园16.8亩,新开发的17.9亩,未开发的7.5亩)土地征为国有。原告大部分土地和居民住房位于三峡工程库淹没线以下,移民任务较大。1994年5月27日,峡口镇政府将42.2亩土地划拨给原告,以增加土地容量,满足生产,安置移民,并办理了划拨手续。被告自1994年9月起,多次对原告经营使用的土地实施侵害,并损坏土地上种植的部分农作物,导致原告损失化肥、种子和投工共计折款4442.70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被告辩称:灌垭地段的42.2亩土地历史上一直属于竹溪村第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1992年村委会与移民委签订了共同改田的合同,并没有说征用土地。国家什么时候征用的土地,村干部未告诉群众,也未通过群众,群众根本不知道。8.2万元移民经费拨到村是如何开支的,群众也不知道。因此,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18000元,种子款350元,工资1500元,共计20050元,并要求继续耕种42.2亩土地。
(三)事实和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竹溪村灌垭地段的42.2亩土地,原系第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荒山,1992年10月,峡口镇政府报经兴山县政府和宜昌市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土地,用以安置移民,并由县移民委进行开发。1994年5月,峡口镇政府考虑到竹溪村六组移民任务不大,土地较多和原告移民任务大的实际,将灌垭地段的42.2亩土地划拨给原告使用,用于移民安置。原告于同年9月19日与竹溪村签订了土地划拨协议书,并通过信用社支付给竹溪村委会土地征用款8.2万元。1994年9月,原告就开始对尚未开发的荒山进行开发,并将原已开发的老园16.8亩种植了农作物。1995年10月,18名被告多次对原告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进行毁坏,造成原告损失化肥价值715元,复混肥126.80元,种子153.90元,人工工资9260元,共计1255.70元。被告所称损失无据证实。
上列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陈述。
2.《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呈报表》,峡政发(1994)25号文件,征地审批图。
3.移民征地划拨协议书。
4.收款收据,竹溪村委会与六组村民征地协议书。
5.证人书面证明。
(四)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争议的42.2亩土地,国家已于1992年10月征为国有,其征用理由和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要求。峡口镇政府为安置原告移民,将该地划拨给原告使用,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18名被告所称国家征地群众不知道以及移民征地补偿费的问题,属于村干部工作方法问题,应由村干部向群众解释清楚,不应采取毁损和侵害原告的土地以及农作物的违法方法,这既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又影响了移民工作的开展,应予制止。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无据证实,要求继续耕种42.2亩土地的主张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18名被告从1995年7月14日起,停止对原告42.2亩土地使用权的侵害。
2.原告损失1255.70元,由18名被告各赔偿63.76元。
3.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驳回。
案件受理费1000元,18名被告各承担50元,原告承担100元。
(六)解说
1.本案是一起因安置移民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土地使用权问题。这是三峡库区移民中所面临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随着移民工作的全面开展,这类问题将越来越多,而且一般都是被告多人的集团诉讼。处理得好,对移民工作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因此,依法审理好移民中所发生的类似纠纷案件,是三峡库区法院所面临的一项繁重的任务。从本案看,被告方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是处在一种对土地所有权已转移这一事实不承认的状况中。这主要是镇、村干部宣传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够和工作方法不当所造成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才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的田自己该种,种田不违法。通过这种案例,提醒各级党政组织和移民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把政策宣传到家喻户晓,要增强移民工作的透明度,使群众心里明白是怎么回事。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纠纷,使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2.对本案的处理,法院是依法、慎重的。首先从程序上看,采取了18名被告人推选诉讼代表人的办法,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法院审判案件有一个良好的庭审秩序。其次,对本案采取了先做工作、先行调解的办法,有利于缓和矛盾,使18名被告在诉讼中弄清了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使判决的执行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叙述过于简单,使人看不出案情的来龙去脉;说明部分也不够充分,一句话一带而过,说服力不强。
(姚光兴)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63 - 26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