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6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德龙 单位:
本案发生时,在南京地区尚无判例,医院和供血单位被推上法庭尚属首次。事实的认定难度较大,处理的法律适用存有争议。具体有以下几种意见:
1.从证据方面分析责任有两种处理意见
(1)原告手术输血后发现丙肝,不能直接说明是医院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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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6)鼓民初字第47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684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55年10月18日生,汉族,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视机二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朱树云南京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医院。
法定代表人:陶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于昕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原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夏某,该院医务处副处长。
被告(上诉人):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应宁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原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某,该中心主任技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谈维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凤花;代理审判员:方再斐王玫。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亚峰;审判员:沈通;代理审判员:陈芷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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