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江苏文艺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摄影教研室

中国律师事务中心

中国律师事务中心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南京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南方大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民终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夏正芳 单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用使用权,而出版社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本案中冯某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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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民初字第10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民终字第48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摄影教研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丽,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贵方,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文艺出版社,地址:南京市高云岭56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社编辑。
诉讼代理人:陈火斤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冯某,1943年出生,汉族,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波南京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徐海南方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亚峰;审判员:陆英南杨健。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娟凤;审判员:夏正芳马一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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