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诉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终字第8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洒欣燕 单位:
1.关于纠纷定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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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5)鼓民初字第50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终字第834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瞿某,男,3岁,汉族,住南京市。
法定代理人:瞿某1,瞿某之父,政协办公厅秘书。
法定代理人:邹某,瞿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沈国梁南京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简称省级机关医院)。
法定代表人:曾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梅某,该院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金辉江苏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何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爱群;审判员:黄清张瑞强。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英南;审判员:潘镛修;代理审判员:葛国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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