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南京电信局北区局案 人身损害赔偿、地上设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英南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汽车行驶挤轧窨井盖,窨井盖飞起砸伤行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处理的关键是正确认定蒋某受伤与窨井盖移动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窨井盖所有人的责任及挤轧窨井盖的汽车是否有责任。
1.蒋某受伤与窨井盖移动之间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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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1999)栖民初字第105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8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蒋某,男,1941年2月17日生,汉族,南京岩棉制品厂工程师(已内退),住南京市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群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蒋某1,系蒋某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电信局北区局(以下简称北区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教红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北区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刘钉柱。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英南;审判员:葛国新刘永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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