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金华日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兰溪市医学科学技术研究所

大名律师事务所

兰溪市中医院

大名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终字第5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海峰 单位:
本案是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名誉权作为公民、法人享有的以其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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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9)婺民初字21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终字第524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3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兰溪市医学科学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朱根祥、郑某1,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郑某,女,193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兰溪市中医院退休医师,系原告李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朱根祥、郑某1,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金华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吴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报社群工部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报社专刊部记者。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报社群工部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明;审判员:郑艳徐果红。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忠荣;审判员:张月梅;代理审判员:应秀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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