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抢劫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俐 单位: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当场”是对本案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
本案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现场,既不是盗窃现场,也不是当即被发现追撵的地方。而是在盗窃逃跑途中被公安人员作为盗窃嫌疑人临时扣押审查的场所。由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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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109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37号。
2.案由:沈某盗窃、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妙燕。
被告上(上诉人):沈某,男,25岁,汉族,山西省绛县人,工人。1995年4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叶萍海南省海口市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雄;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孙永德。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娟;代理审判员:陈援朝闫俊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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