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等被控抢夺宣告无罪案 疑罪从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万得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秀英区海秀乡业里村联防队

海口市秀英区海秀乡业里村联防队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钢 单位:
本案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严某、王某1抢夺仅有被害人张某指证、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认罪供述两个方面的言词证据证明,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在本案存在证明二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辩护证据,且在指控证据不能确定无误地完全排除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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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刑初字第87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25号。
2.案由:抢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启则,代理检察员钟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女,38岁,海南万得贸易有限公司职员,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莫世雄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启培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男,40岁,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原系海口市秀英区队长。1999年9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某,农民,住海口市秀英区,系被告人严某之妻。
严某1,农民,住海口市秀英区,系被告人严某之友。
被告人:王某1(又名王某2),男,36岁,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原系海口市秀英区海秀乡业里村联防队队员。1999年9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严某2,农民,住海口市秀英区,系被告人王某1之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钢;代理审判员:郑唐德蔡汝军。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娟;审判员:李必雄叶尊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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