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挪用公司资金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对罗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方面存在分歧,一、二审法院认为罗某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适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诉机关起诉和抗诉均认为罗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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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126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45号。
2.案由:罗某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妙燕,代理检察员陈雄。
被告人:罗某,男,23岁,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原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电脑管理员。1994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杜娟海南省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佑深;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孙永德。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刁黎颖;代理审判员:陈援朝李文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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