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诉程某、新沂市新华合金厂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徐经初字第1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仁甫 单位:
本案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处理好本案的关键是弄清以下问题:
1.徐州合金厂研制并使用的再生铅精炼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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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徐经初字第155号。
2.案由:侵犯商业秘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以下简称徐州合金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汤茂灵徐州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1965年生,现任新沂市新华合金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太顺徐州非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新华合金厂(以下简称新沂合金厂)。
法定代表人: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太顺徐州非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以安;代理审判员:张杰张向东
6.审结时间:199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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