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金华县水利电力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金中行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坚政 单位:
1.本案中三个第三人及各自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实际上原告是认为这些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是正确的,应予支持)。法院在审理时只要审查被告的...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5)金行初字第10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金中行终字第11号。
2.案由:不服水政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金华县人,农民,住金华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严某,男,农民,住金华县。
被告(上诉人):金华县水利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国华金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金华县淦浦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某,镇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镇副镇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该镇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金华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季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金华县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坚政;审判员:黄金土郎锦惠。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润友;审判员:陈振升郑永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