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盗窃通讯设备案 想象竞合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388号。2.案由:钟军清盗窃通讯设备案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卡俐 单位:
在实践中,类似本案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设备的案件时有发生。处理这类案件应注意区分破坏通讯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窃取的是尚未投入使用的库存的或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或废弃物,其侵害的客体就只能是财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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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388号。2.案由:钟某盗窃通讯设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刚、代理检察员郑有智。
被告人:钟某,男,25岁,汉族,湖南省桃园县人,农民,捕前在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96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杜娟海南省海口市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卡俐;人民陪审员:黄守进杨家恒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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