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2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卡俐 单位:
本案是一起较为鲜见的以虚构的“高消费”为借口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钱财的案件,犯罪手段较特别。
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是民事意义上的追讨消费款(即债款)的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是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二者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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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276号。
2.案由:李某等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符波、代理检察员陈泽。
被告人:李某,女,20岁,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农民。1996年8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申某,男,28岁,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农民。1996年8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洪娟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卡俐;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彭杰铭
6.审结时间:1996年1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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