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天办事处资金组织股

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口民终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亮 单位:
本案的审理中遵照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四个要件(即侵权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具有过错)进行考虑;特别注意了被告未能保管好车和摩托车丢失的因果关系,被告行为有过错,即在保管车时没有尽到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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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4)振民字第165号。
二审调解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口民终字第51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24岁,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天办事处资金组织股股长,住海口市。
被告(上诉人):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符国俊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文某,该公司物业管理处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卫青岭;人民陪审员:柯秉刚朱监年。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奇新;代理审判员:刘立卓易晓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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