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放火案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1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卡俐 单位:
故意放火焚烧自己或自家的财产是否构成放火罪,是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本案行为人一直不理解为何只烧自家财产,并不想殃及邻居也是犯罪,就是因为他尚未认识到其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和放火罪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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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109号判决书。
2.案由:符某放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煦、许松。
被告人:符某,男,36岁,汉族,海南省文昌县人,无业。因本案于1995年9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玉琼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卡俐;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孙永德
6.审结时间:19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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