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诉汪某侵犯相邻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河子市友丰市场开元公司

石河子市理浩林律师事务所

石河子市友丰市场永红裁剪班

莫索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6)兵八中法民终字第3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一兵 单位:
1.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相邻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类型,但其实质上是一方行使财产权利的延伸,相邻权能否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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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6)石民初字第38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6)兵八中法民终字第336号。
2.案由:侵犯相邻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崔某,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石河子市友丰市场开元公司业务员,住石河子市。
诉讼代理人:盛朝川石河子市理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汪某,男,1948年2月12日生,汉族,石河子市友丰市场永红裁剪班业主,住石河子市。
诉讼代理人:尧某,莫索湾律师事务所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军红;审判员:王在友;代理审判员:刘忠军。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永福;代理审判员:张一兵赵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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