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泸州市建筑陶瓷厂等兑付集资券案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泸中法民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白联洲 单位:
近几年来,兑付集资券纠纷增多,已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查集资行为是否合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市场主体——企业为了占领市场,使自己的产品最终能成为商品被交换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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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泸中法民初字第18号。
2.案由:兑付集资券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生于1954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务员,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筑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唐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银某,该厂工会主席。
诉讼代理人:林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四川省泸州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资金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侯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大智;代理审判员:宋兵赵新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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