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等房屋迁让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玄武律师事务所

南京压力表厂

南京市市级机关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终字第11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云 单位:
本案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期间,实行城镇公有住房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问题,即“部分产权”的产权人(有限产权人)能否限制或取消其他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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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709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终字第1147号。
2.案由:房屋迁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2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志成、史卫,南京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南京压力表厂职工。
被告:周某,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二被告诉讼代理人(一审):陆某,南京市市级机关行政管理局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赟;审判员:刘永萍奚国琴。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燕;代理审判员:许泷陶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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