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诉南京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电子公告服务备案的义务主体认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

江苏南京景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二终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查宣东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将用户网页中电子公告论坛予以关闭引起的纠纷。对本案的审理,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准确认定电子公告服务备案的义务主体,是处理本案的前提和关键。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法经营性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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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7)玄民一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二终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柳某,男,1952年1月28日生,汉族,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网络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88号9—1号,实际经营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红庙9号中厦商务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贾波江苏南京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丁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查宣东;人民陪审员:吴志聪刘永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奕炜;审判员:赵川郝莉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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