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石狮市科卫文体局综合科

福建省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7)狮刑初字第3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祖建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点解决了下列三个问题:
1.借条是否属于财物的范围。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界定,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财...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7)狮刑初字第304号。
2.案由:林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邱新跃。
被告人:林某,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福建省石狮市人,汉族,原石狮市科卫文体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兼石狮市华侨医院筹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997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郑平申福建省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祖建;审判员:吴明晶;代理审判员:程耕轮
6.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