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邮政局诉诸暨市维尔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案 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民法终字第2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3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杭城 单位:
1.关于联营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联营、实为租赁的合同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协议的名称与协议约定的内容明显不符,故在诉讼中双方对该协议的性质、效力问题产生了分歧。原告方认为,该协议名为联营实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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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民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民法终字第238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诸暨市邮政局,住所地:诸暨市城关镇东安路19号邮政大楼。
负责人:方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诸暨市维尔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大酒店),住所地:诸暨市城关镇暨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峰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风扬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内衣厂(以下简称内衣厂),住所地:诸暨市城关镇郭家。
法定代表人:魏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峰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风扬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建荣;审判员:吕景山;代理审判员:陈杭城。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泉水;代理审判员:张士东车勇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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