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邵武福莲有限公司案 股东权益、返还股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01)民初字第1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3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磊 单位:
本案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1.股东是否可以提起对公司的侵权诉讼。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则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司法不应干预和介入,而应由当事人自主处理,司法机关只应受理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法律事项,虽然公司...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01)民初字第180号。
2.案由:返还股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下岗职工,住邵武市。
诉讼代理人:裘耿福建邵武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莲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熙春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郭文豪福建邵武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阐山;审判员:陶一平张勇
6.审结时间:2001年3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