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防城区防城镇人民政府

海港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琴琴 单位:
本案中,一审法院宣告杨某无罪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结论是正确的。判断本案性质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客观地判定行为人是属于工作失误还是犯罪。就本案而言,表现为如何正确理解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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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66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78号。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全兴云。
被告人:杨某,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于东兴市东兴镇,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防城区防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因本案于2000年10月9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卢伟煌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大亮;审判员:曾德伟;代理审判员:阮传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琴琴;代理审判员:何国斌朱学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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