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抢劫案 被告人口供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1)涵刑初字第1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金伟 单位:
本案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杨某参与抢劫8起,法院最后只认定其中的2起,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参与的另外6起抢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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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1)涵刑初字第138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莆田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法定代理人:骆某,女,系被告人杨某之母。1961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汉族,农民,住莆田县。
被告人:陈某(别名“陈某1”),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莆田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启辉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祥钦;审判员:黄东生;代理审判员:黄金伟
6.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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