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故意杀人案 (自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12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绍鹏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证据形式多样,且在案证据已足以证实薛某所实施的犯罪事实,薛某到案后对于杀人的事实也予以认可。在案鉴定意见及相关证人证言亦足以认定行为人系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受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法院审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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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1208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张佳。
被告人:薛某,女,1964年6月25日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2013年7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薛某1,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系被告人薛某之姐。
辩护人:郭旭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硕;代理审判员:韩绍鹏;人民陪审员:郭建东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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